吴飞舟年龄个人资料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 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39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吴飞舟
性别:男
年龄:48
住址:庆元县松源街道菇源路五弄1号
身份证号:332525********0010
立案时间:2019-06-0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吴飞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欠款本金135745.36元、利息1857.97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52元,由被告吴飞舟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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